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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怎么赔偿?
2002年12月12日,杨某与李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杨某以人民币57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约定:李某应于2003年1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杨某等,如逾期未交,则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时,李某承诺在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简称大产证),并于此后的40日内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过户手续(简称小产证)。如李某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杨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等。合同签订后,杨某付清了全部房款。李某则因其未能于2003年1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向业主支付了部分违约金。但因李某至今仍未交房,遂致诉讼。
楼律师点评:
李某要同时承担实物房屋和房屋权利的逾期交付责任
开发商逾期交付实物房屋以及房屋权利的,如何确定其违约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交付的标志是房屋权属的变动,交付实物房屋只是交付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开发商即使未能按期交付实物房屋及房屋权利,也只须承担一种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约责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补偿一方遭受的利益损失,而房屋的实物交付与权利交付所对应的利益不同,实物对应的是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的利益,而
权利对应的是对房屋处分的利益。因此,开发商应依约按不同的时间节点履行不同的交付义务,违反任何一个约定义务,都应分别承担与之相对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的处理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不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依然可以获得违约赔偿
依据合同约定,在李某未能按期取得大产证时,杨某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李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现杨某放弃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是否就意味着其不再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
对此,亦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杨某放弃了解除合同权的行使,应视为其放弃了向李某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故此后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不能以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为由,主张参照法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来计算违约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有权单方选择放弃。而且,解除权与债权请求权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解除权的目的在于尽早结束效率低下、不稳定的合同关系,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并非在于补偿因违约所致的损失,其本身也无法达到补偿损失的目的。因此,放弃约定的解除权也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故本案中杨某虽放弃了解除权,但其仍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李某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本案的处理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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