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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装修合同才能拿房?
2002年萧山某房产公司在《萧山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大幅广告,隆重推出了某某花园楼盘。据该开发商介绍,该楼盘属于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位于萧山新区中心地带,总用地86000余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9011平方米,共有801个居住单位,绿化率达45.7%。看到该楼盘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后,萧山等地的众多买主立即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预售商品房),并交付了高额的首付款。这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计价方式与价款”项目下都明确约定,“本合同约定商品房实行一次性装饰“到位,与装饰“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书”;房屋的交付时间大都约定在2004年3月31日前,有少数约定在2004年6月30日前。
购房合同签订后,各买受人都如约足额交付了购房款及各项费用。但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时,该开发商并未如约交付房屋。直到2004年7月,该开发商才向各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但该通知同时要求各买受人尽快与开发商指定的一家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然后在2004年8月10日以后凭该装修合同等资料与开发商分批办理交房手续,而且还要求各买受人必须在2005年5月30日前完成精装修工作。
2004年8月10日某买受人按通知中规定的交房时间携带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但未与该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前往该开发商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但该开发商却以该买受人未签订装修合同为由,拒绝为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楼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买受人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是不是该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开发商认为,买受人必须与该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才能办理交房手续;而买受人认为,不能将签订装修合同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究竟谁是谁非,关键还是要看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该购房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约定商品房实行一次性装饰到位,与装饰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书”。这就是说,与装饰有关的事情是需要房屋买受人与装饰公司另行协议。房屋买受人究竟选择哪一家装饰公司、用什么材料装饰、装饰的标准如何、装饰费用多少、什么时间签订装饰合同等事宜都需要房屋买受人与装饰公司来协商。
因此该开发商强制性要求所有买受人都必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是没有道理的。至于该开发商还要求各买受人必须与其指定的一家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同时要求是精装修合同,而且必须在2005年5月30日前完成装修工作等等,更是毫无道理,这完全是该开发商单方面强加给各买受人的。各买受人完全可以拒绝其无理要求,并要求该开发商立即纠正其错误行为。若该开发商拒不纠正其错误行为,各买受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大都“财大气粗”,单个买受人很难有效对付,恐怕最后还是需要各买受人团结起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另外,该开发商交房时间已明显迟延,按规定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那么这个逾期交房违约金该交多少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若双方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已经有了约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若双方没有约定,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因此各买受人可以行动起来,积极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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