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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有多大法律效力?

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律师 朱宁


2003年1月,××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一审法院。7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款103.25万元。乙公司不服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公司与甲公司通过协商,就工程款结算事宜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1.2003年11月30日前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工程尾款28万元;2.乙公司撤回上诉,并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该和解协议。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乙公司撤回上诉。事后,乙公司未依约准时支付工程款。于是,甲公司又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要求乙公司按照一审判决支付其工程款103.25万元。

楼律师点评:
因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
有观点认为,甲公司要求按照一审判决执行的申请与和解协议相冲突。因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乙公司撤回上诉也是基于双方的自行和解,且经过二审法院审查批准。因此,如果乙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甲公司也只能凭和解协议再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是:
(一)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有关规定,二审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二审期间虽然与甲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没有由法院制作成《民事调解书》,故一审判决没有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撤销。相反,由于二审准予撤诉裁定书的送达,产生以下几种法律效果:1.上诉人丧失上诉权,不得在撤诉后再行上诉;2.二审诉讼程序终结;3.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和解协议不能否定一审判决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基于某种考量,还是可以作出妥协,放弃自身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在判决生效前后(如二审或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而非生效判决履行——但这并未影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是指生效裁判对涉诉当事人及法院所具有的拘束力),只不过权利人自愿放弃某些权利不要求对方按生效判决履行罢了。和解协议作为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当事人如果履行了不得反悔;同时,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执行全倚赖当事人的自愿自觉。
参照有关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二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一审判决;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当事人不得要求履行已生效的一审判决。本案中,乙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甲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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