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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开发商为“旺铺变冷”负责

文/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戴和平

 

本地的黄女士有稳定的工作,几年来有些积蓄,所以准备投资。2003年年初,看到某开发商打出“拥有家财万贯,不如沿街一铺”,“顶级旺铺仅规划百余户,珍贵席位,十足丰厚回报”等投资广告。有着“一铺旺三代”传统思想的黄女士就动了心,于是与几个朋友凑足首付100万元,购买了70平米的商铺,同时向银行借款160万元。随着商铺交付日子的临近,黄女士喜滋滋地去看自家的商铺,却发现该商铺所在的周边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变:广告上承诺的绿地建设变成了停车场,商铺大楼的门面减小了2米,最令人头痛的是商铺所在的大楼的南面要建立交桥,她铺面相对的中间道路几乎天天塞车,施工机器不停轰鸣,这样的情况,商铺怎么能吸引客流呢?
黄女士对商铺的投资环境很是失望,但是合同中却未写明有关的投资环境以及投资回报,她想知道的是,如果仅仅根据房产公司的宣传广告,可不可以告房产公司违约,解除购买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呢?

楼律师点评:
一般商铺的开发商都会以投资商铺的回报收益率、火爆的市场行情等等来吸引我们的投资者,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却往往并不把其宣传的收益、拟进行的市场建设和管理等体现在其中,所以购买者若没有清晰了解自己的购买目的,又不会想办法维护自己的合同利益,那么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就与一般的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差不多,但商铺和普通住宅不同,所以很容易遭遇损失。譬如,入住商铺后才发现市场逾期无法开张、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不到位、市场行情惨淡等,导致难以实现盈利的目的。但是投资者在和开发商交涉过程中,却经常发现房屋买卖合同只规定了开发商交房的义务,而缺乏其他方面的规定。而开发商只要按期交房,就不能算违约,至于其他盈利不盈利的问题,开发商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投资者才感觉到自己投资商铺的意义落了空,却又没有办法。例如本案中的黄女士,如果合同并未详细规定有关这方面的内容,那么维权之路就要麻烦得多了。
所以律师建议,投资者可以通过采取有关的措施来防范这类情况出现:

1.将广告上的承诺立字为据
广告不仅仅是宣传。在您投资商铺时,请先问问自己,是不是就是看中了开发商广告中诱人的收益率、火爆的市场行情,如果回答是,那么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把这些广告宣传的内容尽量地落实在合同中,成为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一部分。
这是因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如果具体确定,且表明广告者受广告内容约束,商业广告才被认为构成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通常情况下,商铺的销售广告往往既充满诱惑,又尽量含糊,以免使开发商陷于被动。那么,作为利益对立的一方,购买者就必须要求开发商尽量多地将这些广告内容体现为合同义务。例如,商铺所在市场何时开张,入住不满是否开张;开发商将如何对市场进行总体建设管理;开发商将如何为市场进行整体营销宣传;开发商将如何保障经营者日常水、电、消防、停车等等。最重要的是一定要约定如果无法履行上述方面的有关义务,开发商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有些时候,开发商卖完商铺后一推了事,所有的问题交给物业管理公司处理。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介入房屋买卖关系,根本解决不了相关问题。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投资者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自己的权利、开发商的义务和责任。

2.注意购买商铺大楼对经营类别的限制
在确定购买前,要注意自己将来经营范围是否与市场的整体协调,是否存在一些限制和阻挠。这在合同中要有所体现,譬如在建材市场卖家具行不行,开发商说可以,那么这就应该体现在合同中。开发商说行还不够,还必须承诺,将来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什么管理委员会不能说不,否则开发商要么帮着摆平,要么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开发商负有诚信的随附义务,有义务向购买者说清楚合同的目的、后果和重要事项,如果没有履行这种随附义务,就应当赔偿购买者因此出现的损失。同时,也要约定开发商不能因为招商情况不好而把家具城改服饰街。因为实践中最普遍的,是投资者改变经营范围的问题,因为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所以这个就需要事先明确,因为,对于投资者而言,经营范围还真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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