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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言论

给政府部门的一点愚见

文/黄悦贤
作者系浙江中原地产中介部总经理

杭城房地产市场经过两年调控政策的制约后已有一定的成效,楼价增长幅度明显较前几年放慢,但要真正解决住房供求平衡,令老百姓买得起房的目的则仍未达到。
其实林林总总的税收过去一直都是存在,只是在执行上没有贯彻到底而已,宏观政策只是一个方向,要如期落实执行看来还需一段颇长的过程。现实的情况是:单从在流通环节来增加交易成本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在有些方面没有处理得当可能会带来一些反效果。而目前不少税收的执行方式方法仍未找到最合情合法合理的一个切合点,执行部门众多更易造成信息缺乏共享,执行力度便变得事倍功半。
在这种情况之下,中介很难避免尴尬角色,变成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夹心饼干。主管部门需要我们配合,客户要我们不要多管闲事,究竟应如何处理才能令双方都满意呢?以强制执行租赁税的政策为例,主管部门要求我们上报所有租赁成交客户的信息及合同备案,否则利用行政手段罚款处理。而客户方面则明确其将各类信息交给我们只用于房产交易,不能把他们的资料交给第三者,那我们应如何处理才对?
以我个人理解,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在备有相关单位介绍信的前提下到私人企业调取客户的个人信息,这是法律上对个人稳私的保障。现在中介公司在未取得客户的同意下而擅自把他们的个人资料交给相关部门是否触犯了隐私条例呢?究竟我们的主管部门是希望我们守法经营还是违法做事?当然要大家重视公民义务这的确无可厚非,在中介的立场是有义务,协助政府部门执行相关的法规,但既然用这种方式不能贴近现实情况及法律标准,那是不是应该三思而后行呢?
在如何有效征收租赁税方面,采用租赁许可证方式或许可为政府部门解决税收及管理的问题。即:在法律上可制定出租方如要出租物业的应具备租赁许可证才可(如仍有银行按揭的更需要提供银行同意出租证明书才可),否则这是违法的交易,或不受相关的租赁法律法规保障的行为。
出租方想要出租物业前必须取得许可证才可上市交易,在申办许可证时,相关部门可根据该物业的所处地段、面积等评估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如甲级地段100元/平方,乙级地段80元/平方等),按评估价的租金基础计算出应缴纳的租赁税,而中介公司在从事居间业务时不得参与不具备上市交易的出租物业(相当于现在没有三证的房屋买卖一样),否则便是违规经营,房管部门可责令行政处罚。
这方法可能会出现两个现象:
1. 出租方不办证自己私下找客户不通过中介公司成交,如出租方为省钱自找客户现时都可以,那为何他甘愿付中介费呢?当然就是他手上没有合适求租的信息和相关交易常识才会付费委托中介公司,所以我不担心为此而没生意做。
2. 把税费成本转嫁在租金上,如租金因为成本转嫁而大幅增加,这还要看该租金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一天租不出即浪费了一天已付的租赁税,如拖了一年也不降价求租即已缴纳的租赁税便白白浪费了,而许可证也因到期而需重新再办及缴税了,那最终损失的是谁?
这样除了确保税收外还可方便公安部门对人口户籍的信息管理,然而这个构想可能与目前的法律法规有所抵触,但在目前大部分纳税人仍没有自发的观念时只有用一些强制性的制度来进行管理,如长远计能有效地方便政府或国家提高在世界上的竞争力,适度地修改法律也未尝不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以上愚见只是有感而发,作为支持政府执政的公民不应该只懂得对有损自身短利的事,为了反对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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