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变化
买方同意提高首付,卖方不应拒绝
【案例背景】
2007年9月28日,卖方与买方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位于杭州市朝晖二区的一套4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买方,出售价为60万元,付款方式为:买方于2007年10月9日前首付房款30%即18万元至中介公司保证金账户,余款向中国银行宝善支行进行商业按揭,并由银行将款打入中介公司保证金账户,所有房款待三证过户至买方后三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于2007年9月30日将首付款18万元汇入了保证金账户,中介公司将双方的交易资料及贷款资料递交给了银行。因金融政策变化,2007年11月1日,银行通知中介公司,买方的贷款要获得审批,应将首付提高到40%,并重新约定付款方式。中介公司立即通知了卖方和买方,买方同意提高首付;卖方认为,提高首付就是变更合同条款,他不同意变更,如果提高首付,他就解除合同,并追究买方的责任。经过中介公司多方工作,卖方坚持不同意买方提高首付,双方产生纠纷。
《楼市》法律顾问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林清城律师点评:
去年来,因我国经济形势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调整了金融政策,金融政策变化肯定会对房产市场产生影响,这些影响也并非是不能避免和解决的。像本案,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因为金融政策变化,导致具体付款比例调整。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方的义务,只要买方愿意支付价款,而卖方也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取得所有价款,则视为买方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至于在具体付款过程中,只要买方支付的款项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则不能说是买方违约。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签订合同后,为使合同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均负有协助义务,因金融政策变化,买方同意提高首付,事实上,是买方同意加重自己的付款义务,它并没有妨碍卖方义务的履行,也没有加重卖方的义务,因办理贷款,按银行规定需要变更合同付款的条款,该条款的变化没有损害卖方的任何利益,反而是保障了卖方的利益。因此,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出发,卖方也应予以协助,况且,提高首付也是因外部客观原因所致,不能将此归咎买方,只要买方同意提高首付,卖方是不应拒绝的,卖方拒不协助,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